今年46岁的薛某春原是南平市第一医院药剂科主任,1995年底至2002年底期间,他先后8次收受邵武医药站南平分站林某贿赂1.6万元人民币。2000年底至2002年底期间,薛某春与原武夷山市医药公司副经理王某约定,销售该公司提供的药品,并按药品销售额5%的比例收受回扣,先后3次收受药品销售回扣合计8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薛某春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薛某春在检察机关调查询问期间能主动如实交代其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并已退清受贿所得赃款,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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